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 賈珺)買家具時因為材質貨不對板引發(fā)糾紛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如果是動輒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的紅木家具,一旦材質不符,消費者將承受巨大的損失。11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發(fā)布了新修訂的《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隨著該示范文本的推行,家具材質貨不對板的侵權現(xiàn)象有望得到遏制。
記者從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新修訂的《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調整了適用范圍,不僅適用于普通家具,也適用價值較高的紅木家具,并針對近年來家具消費糾紛相對集中的環(huán)節(jié),重點設定了相關條款。
家具材質貨不對板或雙方因對家具材質理解差異,時常引發(fā)糾紛。該示范文本對普通家具的種類和紅木家具的主材分類進行了羅列,特別對價值較高的紅木家具進行了說明。過去經營者在推銷中慣用紅木大類名稱,但其實每個大類下又細分為不同樹種,而不同樹種間價格差異往往較大。如果對家具材質的具體樹種約定不清,消費者很容易花冤枉錢買低價貨。而根據該示范文本,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把家具材質的具體樹種寫進合同,以明確材質和價格,減少因交易信息不對稱而被“忽悠”的可能。
售后服務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該示范文本在原有的《北京市家具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的基礎上,鼓勵經營者對消費者作出高于國家“三包”規(guī)定期限的承諾,并寫入合同。其中,普通家具“三包”期限不得低于1年,紅木家具不得低于兩年。在送貨時,經營者還應當隨附家具產品“三包”憑證。
針對違約責任問題,該示范文本規(guī)定了雙方當事人遲延交貨、提貨、付款的具體責任,明確家具產品質量與約定不相符的,買方有權退貨,并要求賣方承擔檢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賠償責任。還規(guī)定市場內或展銷會簽訂的合同,市場或展銷會主辦單位應當在合同上蓋章并留存一份。當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時,消費者可要求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了解到,該示范文本還專門設置了兒童家具確認條款。如果消費者購買的是兒童家具,經營者提供的成品除了要符合一般家具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GB 28007《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等專門針對兒童家具制定的國家標準,以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此外,為倡導理性消費、預防糾紛,在正式合同條款以外,該示范文本還針對性地增加了“風險提示”部分,比如對清晰區(qū)分紅木種樹的意義、選擇定金方式的后果、消費者保存有效交易憑證、市場主辦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等問題進行了明示。為避免因約定條款填寫不當引發(fā)新的糾紛,北京市工商局還配套制定了詳細的文本“填寫指南”供當事人參考。
據悉,針對近年來個性化定制 家居 產品逐步普及的特點,北京市工商局在修訂《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時,還起草了《北京市 家居 定作合同》示范文本,一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征求意見期間為2017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