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09-7-1 14:57:54 來源:廈門房產網(wǎng) 編輯:中國家裝家居網(wǎng)
轉讓住房有機會零稅負!聽到這個消息后,準備“換個地方改善生活”的宋女士特別高興,不過她有一個疑問,就是由于當初買房時簽約和拿到房產證時間都不一樣,到底如何確定住房是否“購買超過2年”?記者昨日了解到,類似的問題還有不少,元旦以來打稅務熱線12366咨詢相關問題的市民多了3倍,而市民的問題最多是集中在買賣房屋時間確定、怎樣才算普通住房等問題上。
前天,宋女士看到了報紙上的消息,知道2009年內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普通住房銷售后,1年內重新購房,就有機會“零稅負”,特別開心。“我想知道當初買房是按哪個時間算。”宋女士說,當初買房時,簽合同的時間跟拿到房產證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不知道按哪個時間算。為此,記者咨詢廣州市地稅局。
“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市地稅有關人士說道。他還解釋說,如果取得房產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上所注明的時間不一樣的時候,就按“孰先”的原則確定。也就是說,房產證上所注時間比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日期早的,以前者為準,否則,就以后者時間為準。但是,個人轉讓住房的時間就不是用這種方法確定了。稅務人士表示,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個人轉讓住房以房地產交易機構(如房管局)受理轉讓申請之日作為轉讓住房的時間。
地稅局人士強調,能享受“零稅負”的兩種情況,都必須是個人轉讓“普通住房”。根據(jù)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標準是: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44倍以下。
市地稅局提醒市民,要想享受稅收優(yōu)惠需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不能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證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稅收優(yōu)惠待遇。
何為“零稅負”
個人轉讓住房稅種包括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而個人購買住房,也涉及契稅和印花稅兩個稅種。去年11月起,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今年1月起,對外銷售購買年限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也免了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隨同營業(yè)稅免征。
加上原本在個稅方面,廣州市早有優(yōu)惠,即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暫免個稅;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內重新購房的,且出售及新購住房均坐落在廣州市區(qū)范圍(含三區(qū)兩市)內,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轉讓收入,可全額退個稅。
因此,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普通住房的,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并在出售后1年內重新購房,且出售及新購住房均坐落在廣州市區(qū)范圍內,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屬于兩種情況之一的市民賣房,就有機會“零稅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