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08-12-18 15:41:53 來源:網(wǎng)絡來源 編輯:中國家裝家居網(wǎng)
王慧是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qū)太真鄉(xiāng)的山區(qū)青年,進城打工十多年積蓄起十多萬元資金并打算用手上的資金再行投資。2000年初,王慧結識了做鋼材生意的某公司經(jīng)理阿良,阿良告知:我在沈家商業(yè)街還有一幢面積680多平方米的商住綜合樓,價值五六十萬元,你放心來投資就是了,至于投資方式,你出錢我付利息,月利2分。
到2000年8月,王慧已將182676元現(xiàn)金借給阿良,阿良在出具借條時說:這些錢我在同年11月28日前歸還。轉眼到了還款期,可阿良沒有還款,且其公司早已人去樓空,王慧連忙趕到沈家阿良的商住樓,但未找到阿良。之后又多次到沈家找阿良還款未果。
“阿良妹妹,拜托你們了,幫我勸勸阿良,讓他把18萬元的借款還給我,這是我做生意的血汗錢呢!”討債時,王慧幾次向在沈家商業(yè)街A號商住樓里經(jīng)商的阿良的兩個妹妹甲、乙哀求,開始甲、乙同情王慧,幫其找過、勸過阿良,但兄妹情畢竟大于同情心,到后來甲、乙的同情變成了敵意,見到王慧來討債就與之爭吵。
王慧在飽嘗了討債的艱辛后,決定訴諸法律,起訴阿良。阿良知道王慧起訴的直接目標就是自己那幢商住樓,為了不讓商住樓落到別人手里,2001年4月10日,阿良與三個妹妹甲、乙、丙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明確:阿良將坐落于衢江區(qū)沈家商業(yè)街A號商業(yè)住宅綜合樓一幢(占地面積185平方米,建筑面積680.31平方米)以22萬元的房價轉讓給甲、乙、丙所有。
王慧于同年6月26日向衢江區(qū)法院沈家法庭遞交了起訴狀,請求判令被告阿良清償債務,并申請對阿良的房產進行保全。該案在審理中,涉及到財產保全問題時,阿良又同三個妹妹就同一幢房屋(沈家商業(yè)街A號商住樓),制作了第二份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則規(guī)定房屋轉讓價為35萬元,協(xié)議時間為2001年6月15日。2001年6月29日,阿良同三個妹妹正式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xù)。
2001年9月4日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阿良償還原告王慧借款本金182676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原告申請執(zhí)行,法院執(zhí)行庭對阿良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阿良只執(zhí)行了12000元的債務,余款以無能力為由未執(zhí)行。之后執(zhí)行庭出具了被告阿良尚欠原告王慧債務170676元及利息但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證明。
債權人二上法庭
2002年6月3日,王慧再次來到衢江區(qū)法院,以阿良與其三個妹妹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造成自己債權損害,主張撤銷阿良兄妹處分財產的行為為由,將阿良兄妹四人一并推上了民事審判庭。
2002年8月27日,衢江區(qū)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慧訴稱:被告阿良欠原告借款182676元,在原告主張債權的起訴期間,被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22萬元,將其坐落在衢江區(qū)沈家商業(yè)街A號房產轉讓給其三個妹妹,即本案第三人,并于2001年6月29日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xù)。原告認為,被告低價轉讓財產是逃避債務的行為,第三人在明知被告負有巨額到期債務,而低價受讓該財產,已共同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利益,致法院(2001)衢民初字第1353號判決無法兌現(xiàn),故請求依法撤銷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房產過戶手續(xù),并承擔原告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有關被告欠原告?zhèn)鶆?、被告轉讓其房產危害債權的事實的證據(jù)。
被告阿良辯稱:我是按57萬元價格將該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不屬低價;房屋轉讓時間是2001年4至5月份,是在原告起訴之前的行為,第三人(即我的妹妹)并不知道我在外面有債務。但被告阿良對自己的辯稱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
第三人甲、乙、丙到庭述稱:因被告欠柯城區(qū)金橋信用社的抵押貸款未還,該抵押物即訴爭的商住樓(沈家商業(yè)街A號)將被拍賣,另外被告欠第三人17萬余元借款,在此情形下,在取得金橋信用社同意后,第三人才于2001年6月15日受讓被告的房產,并當日簽訂轉讓協(xié)議,第三人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低價受讓該房產的行為,該房產協(xié)議成交價為35萬元,加支付利息和欠第三人17萬余元,實際轉讓價已達到553795.88元。被告與第三人2001年4月10日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價是22萬元,但這是為了少交稅費而為之,應當以2001年6月15日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為準。第三人不知道被告有外債。據(jù)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請求。第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有關證據(jù)。
區(qū)法院撤銷轉讓
不難看出,本案的訴爭焦點,就是被告與第三人是否存在不為善意處分財產低價轉讓受讓房屋的行為。為此,審理中,法院委托衢州永欣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訴爭房屋進行了評估,經(jīng)評估,該房屋資產于2001年4月10日為基準日的評估價為456482元,比被告、第三人同期轉讓價22萬元高236482元。原告行使撤銷權委托律師代理費6500元,支付評估費5000元。
主審法官鄭先禮對原、被告及第三人各自的主張及證據(jù),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認定:原告主張應當認定被告與第三人房屋轉讓時間是2001年4月10日,轉讓價為22萬元且屬低價轉讓;被告主張房屋轉讓時間是2001年4至5月,但轉讓價應為57萬元;第三人則主張房屋轉讓時間為2001年6月15日,但轉讓價應為553795.88元,其中房價是35萬元,被告欠第三人的借款是17萬余元,該借款是拼入房屋轉讓價中計算的,其余是支付信用社的借款利息。且有當時的轉讓協(xié)議和被告欠第三人的借款借條為憑。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和第三人就房屋轉讓價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jù),均缺乏證明力和說服力。其一,被告轉讓同一標的,卻存在二個不同的轉讓協(xié)議,有失常理,與房地產交易規(guī)則不符;其二,第三人稱被告欠其的債權已經(jīng)拼入房屋轉讓價中計算,但沒有合同依據(jù)和其他根據(jù);其三,被告欠第三人的借款用房價清償后,借據(jù)應該收回,但該借據(jù)仍為第三人所持有,此做法有違借據(jù)持有規(guī)則;其四,同一房屋的轉讓價,被告主張57萬元,第三人主張55萬余元,兩者不相一致;其五,被告與第三人系親兄妹,具有利害關系。故本院對被告及第三人關于房屋轉讓價的主張均不予采信,應依照2001年4月10日設立的轉讓價為22萬元的轉讓協(xié)議為依據(jù),因該協(xié)議具有房管部門的鑒證,與被告自認的轉讓時間相吻合,是轉讓價的事實反映。故原告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認定。
無論被告處分該房屋轉讓價是22萬元還是35萬元,比照該房屋的實際評估價456482元,顯然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行為,該行為構成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的法定要件:在客觀上,債務人實施了危及債權人的債權的積極行為;主觀上債務人與第三人處分財產時具有主觀過錯,存在規(guī)避財產被拍賣、家產不讓外流的主觀惡意而處分財產的行為,與民法上的等價有償原則不符。被告和第三人轉讓受讓房屋后,導致原告已決債權170676元及利息無法實現(xiàn),是嚴重危害原告?zhèn)鶛嗟男袨椤?/p>
2002年8月27日,衢江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一、撤銷被告阿良與第三人甲、乙、丙轉讓坐落于衢江區(qū)沈家商業(yè)街A號房屋產權的行為,撤銷第三人對該房屋產權的過戶行為。二、被告阿良于本判決生效三日內支付原告行使撤銷權委托律師代理費、評估費,共計11500元。
判決宣告后,第三人甲、乙、丙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市法院于同年12月25日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